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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出版备忘录

1999-09-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1949年10月3—19日全国新华书店第一届出版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毛泽东为会议题词:“认真作好出版工作”。朱德为会议题词:“加强领导力求进步”。会议确定了全国新华书店统一集中、加强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方针和具体办法。

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

●1950年10月28日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决定各级新华书店原有的编辑出版机构改组为中央和地方人民出版社,各新华书店所属印刷厂成为单独的企业单位,新华书店成为全国统一经营与统一管理的书刊发行机关。

●1954年3月11日政务院第208次政务会议批准出版总署《关于1953年出版工作和1954年方针任务的报告》,对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通过改造,改变了出版业的经济构成,对中国出版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1977年10月12日国家出版局发出《关于试行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的通知》,自1977年10月1日起恢复稿酬。

●1978年为扭转“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书荒”,大量重印、再版图书工作全面展开,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300多种中外名著被重印或再版。

●1979年12月8—19日全国出版工作座谈会在长沙举行,会议明确了新时期出版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出版体制改革和按经济规律办事的问题,提出了地方出版社“立足本省,面向全国”的出版方针,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出版社的发展。

●1980年12月国家出版局发出《建议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书店、书亭、书摊和书贩》的通知,非国有经济的发行业逐步壮大。

●1983年6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对出版战线的形势和任务,出版工作的性质和指导方针等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指导整个出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984年6月21—27日全国地方出版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提出适当扩大出版单位的自主权,出版社由单纯的生产型逐步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等改革措施,对改变出版社只重生产,不管经营的局面起了重要作用。

●1985年5月6日—8日由北京大学等单位合作研制的“计算机—激光汉字编辑排版系统”通过国家级鉴定,中国出版业开始告别“铅与火”。

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版权局。

●1988年4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印发《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出版社必须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等。

4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印发《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三放一联”的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提出的改革措施,对此后出版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许多改革措施对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1989年8月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整顿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电话会议,拉开了“扫黄”工作的序幕。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中国版权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2年10月15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在我国生效。

10月30日《世界版权公约》在我国实施。

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决定》,公约于1993年4月30日在我国生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成为三个主要国际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公约的成员,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已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

●1994年1月24—29日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举行,会议提出新闻出版业正在经历一个阶段性转移。转移的中心是实际存在的以总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阶段性转移战略的实施,标志着出版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7年2月1日《出版管理条例》实施,5月1日《印刷业管理条例》实施,出版管理法规逐步健全。

●1998年5月14日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光明日报报业集团、经济日报报业集团。

12月28日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广东省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资料提供: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魏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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